2013年3月3日,全國政協委員、吉利控股集團董事長李書福在京召開媒體溝通會,就他在兩會期間提出的三項提案進行溝通。2013年兩會李書福的三個提案分別為:大氣污染防治立法、提高出租車市場準入標準和制度、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
提案一:建言大氣質量立法
近年來,雖然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由于各種原因,我國大氣環境面臨的形勢仍然非常嚴峻。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大氣污染仍然十分嚴重。全國大多數城市的大氣環境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特別是近期,我國空氣更是嚴重污染,近七分之一國土面積被灰霾籠照。整個社會尤其是群眾對于發展帶來的越來越突出的環境問題深感憂慮,反應十分強烈,這對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設“美麗中國”美好愿望形成了阻礙,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所面臨的嚴峻形勢己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一個人一天要呼吸2萬多次,每天至少要與環境交換1萬多升氣體。可見空氣質量與人的健康息息相關。空氣與人類關系至為重要,人類與其說是生存在地球上,不如說是生活在大氣的海洋中。空氣是人體生命活動與存在的要素,人不可須臾離開空氣而生存。盡管,一些城市為了應對惡劣的大氣污染現狀,出臺了一些嚴格的防控應急措施,這樣的做法應該值得肯定,至少能避免污染的“疊加”,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大氣污染的“罪魁禍首”來自多個方面,完全依賴幾個城市和政府是難以根治的。一方面,這些城市所發布的防控措施效力有限,另一個方面,大氣污染靠一個城市單兵突擊無法達到根治的目的。因此,治理大氣污染,是轉型期的中國必須要長期面對的全局性問題,有必要在全國層面出臺“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政府、企業、個人等各方在大氣治污中的責任。只有有了明確的法律,大氣污染整治才能更有章可循,才能真正促進我國整治大氣污染目標的實現。對此,提出盡快推動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立法提案。
一、我國現雖有《環境保護法》,但迄今已有23年,2000年頒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也己有13年了。實踐證明,這部法律對中國大氣質量的保護沒有產生應有的作用。因此需要再次查缺補漏修訂完善,將相應法條規則細化、剛化,嚴格明晰法律責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出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其成為各種經濟活動準入的“防火墻”。
二、國家環保部根據大氣質量法對全國各地大氣質量進行實時監控,每年評估,結合各地碳排放總量進行碳排放交易,提高大氣不良地區的碳排放成本。
三、提高所有以含碳化石燃料為能源的機器設備、設施的排放標準,降低PM2.5總量。
提案二:建立統一的出租車市場準入標準與制度
城市出租車行業是兼具公共品質特征和市場性的準公共產品,是城市功能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市長實行城市管理的抓手,是城市市民和游客的伙伴。在多數國家,政府對出租車市場實行市場準入許可制度,即擬進入出租汽車市場提供服務的人員和企業必須取得政府的許可才能進行營業。然而,迄今為業,我國現行的出租車行業準入制度,由于政出多門、各成一體,規制效果難盡人意,由出租車引發的各種問題層出不窮,對中央提出的和諧社會構建形成了阻礙,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提案旨在結合國內城市出租車行業的現狀,通過對國內外該行業市場準入標準與制度對比,提出建立統一的城市出租車市場準入標準與制度的建議:
一、我們現有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對城市出租車的準入只有籠統的要求,沒有具體的、針對出租車這一特殊產品的法律和行業標準,以致成為各地一個封閉性和壟斷性的特殊市場,特別在出租車型的選擇和使用上嚴重缺乏統一的準入標準,這給使用者和公眾利益帶來很大損害。如,安全標準、排放標準、車內空氣質量標準、配置標準等等,由于出租車的特殊性,這種標準不能簡單等同于普通乘用車標準,必須建立嚴格、統一的、強制性的行業標準,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們出租車市場的有序發展,提高出租車的營運質量、維護公眾的切身利益。
二、無障礙出租汽車是側重為特殊群體服務的出租汽車,應成為我國各城市出租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體現一個城市的社會責任和對特殊人群的關愛。現在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都用法律規定無障礙出租車中的比例,其中英國用法案要求,十年之內必須將所有的出租車發展為無障礙。而我國在這方面要求基本屬于空白,相應配套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辦法還未見雛形,這對我國特殊人群來說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我們和諧社會構建的要求。加快制定無障礙出租車標準、明確各城市無障礙出租車在出租車中的比例要求已顯得十分迫切,同時,對按標準研發、生產無障礙特殊出租車的企業和營運公司,出租司機,政府要給予政策性支持和鼓勵。
三、出租車已成為城市機動車的一大群體,出租車的排放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為凈化城市空氣質量,減少出租車排放污染,國家應大力提倡使用能滿足城市出租車需求的低速新型動電車,對傳統出租車置換新型電動出租車的要給予政策鼓勵,對更新和增加出租車要有政策導向,優先考慮這些綠色環保車型,對研發、制造企業和營運公司、出租車司機給予政策支持和鼓勵。
四、政府部門要改變觀念,將出租汽車定位為“城市公共資源”、提高到與公交、地鐵(輕軌)等運營方式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用加大財政投入和推向市場經營的方式,使其脫離經營權價值的糾纏,徹底擺脫受壟斷勢力左右的尷尬境地;另一方面,嚴格準入標準,放寬準入形式,主要由市場決定出租車數量,讓投資和投機資金無利可圖。
提案三:上調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并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中的四大稅種之一,也是我國中興爸浦形歡嗟牡鶻誥用袷杖敕峙洳罹嗟乃爸種弧K淙蝗舜蟪N嵊2011年7月1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免稅額提高為3500元,并于2011年9月1日開始實行。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尤其是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居民收入倍增計劃之后,現行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仍需進一步大幅度提升。
一、月收入3500元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在當前形勢下仍然偏低,由此造成了以工薪階層為社會主體的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偏重。工薪階層構成了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約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50%。最近幾年,企業“用工荒”現象越演越烈,究其原因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太低也有很大關系,低工資收入還要承受高稅收負擔,已經不適應當前中國企業發展需要。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沒有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的實際情況,實行“一刀切”的做法,沒有充分發揮其關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功能。當前物價上漲幅度已遠遠大于個人所得稅的調整幅度。
三、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沒有考慮全國各地區生活成本的差異,實行單一標準,從而導致生活成本高昂地區的工薪階層稅負較重,生活困難。
四、目前采用的分類征收辦法造成了收入來源單一的納稅人繳稅相對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相對較少的不公平現象,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無法有效發揮。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綜合稅制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
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繼續取得又好、又快的發展,在國際外需增長可能性不大、政府投資刺激效應逐漸減弱的情況下,我們應盡力保證內需的擴大。為了促進內需的增長,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上調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并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改善民生,使廣大工薪階層的可支配收入再增加一些,保持經濟的良性循環。為了有效發揮個人所得稅在促進公平、改善民生、拉動內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建議如下:
一、靈活上調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并將調整行為制度化。建議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3500元”調整為“個人所得稅起征參考點為5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轄區財政實際情況最多上下浮動1000元”;同時,每兩年進行一次依據宏觀經濟形勢、物價水平、居民收入變動等各種綜合因素的權衡,以確定新的個人所得稅起征參考點和浮動范圍,并形成制度化的操作規則。
二、適當降低工資收入的最高稅率,建議將其設定在3%~35%的范圍。
三、采取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允許納稅人選擇按個人或按家庭為單位申報納稅;考慮家庭負擔等情況,實行基本生計和專項扣除,據此設定家庭納稅原則。
四、加大個人所得稅管理體制和征管技術改革的投入;加強對個人收入的監控和管理;主動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以此加強全社會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