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喻紅
俞紅,1994年畢業于西北政法學院經濟法專業。1994年7月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現任該院民五庭審判員。
【案情回放】付20萬定金買第四套房房貸政策變化欲解約
原告(上訴人):張某
被告(被上訴人):黃某
2007年9月21日,張某與黃某就買賣黃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龍崗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約定:張某以135萬元價格購買該房屋,張某于簽訂協議時支付3萬元,并于14日內補交定金余款17萬元,還需于2008年6月3日前付清首期款35萬元(根據實際金額多退少補),于2008年6月5日前申請按揭80萬元(具體貸款金額以承諾書為準)。協議第十三條備注約定,2007年10月17日開始由張某供樓。黃某于簽訂協議當天出具收據確認收到張某支付的定金3萬元,于2007年9月30日出具收條確認收到張某支付的定金20萬元。
2007年9月27日,、業監督委員會共同發布了《關于加強性房地產的通知》,對性房地產政策進行了調整,規定: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張某認為,其在與被告簽訂房地產買賣協議前已經用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三套住房,應付月供的總額已經相當于月收入的50%,因此,可以預見,根據這一通知方面不會同意對其發放第四套住房的貸款。其本身系根據自身支付能力才選擇以自付55萬元、貸款80萬元的方式支付購房款,但由于我國房貸政策在協議簽訂后發生重大變化,此不可抗力導致協議約定的原告以貸款方式支付大部分房款來購買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被告立即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故張某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2、被告向原告返還其因合同取得的財產25.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