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劉洋、記者羅素靜、實習生孫娜報道:市民患上了一些私隱的疾病去就醫,為面子隱瞞了真實姓名而用了假名,就醫后出現了醫療糾紛,隱匿姓名的患者可以上訴法院嗎?省高院于14日新出臺了《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通知,將很多市民關心的問題明確化了。
記者了解到,一些市民患上了一些私隱方面的疾病,或者是患上影響日后工作的疾病,在上醫院看病時,往往會填寫上一些假的資料、用上假姓名,為的是不讓朋友或同事知道。當出現了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怎樣來維權呢?他們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嗎?
在新出臺的《指導意見》中,隱匿真實姓名就診受到損害,仍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也就是說,患者隱匿真實姓名就診,不影響患方的原告訴訟地位,但患方應當對隱匿真實姓名就診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現在很多小診所小醫院,打著某某醫院分部的牌子,或者稱掛靠上某某大醫院,就出來看病收錢。對此,在新《指導意見》中,省高院明確規定,借用、租用、掛靠使用醫療單位證照的,或以醫療單位名義對外進行診治、醫療單位明知的,可以將使用人和醫療單位作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