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在電信辦理了相關的189的手機的手機套餐,歷時2年,2年后再次簽訂協議.如今合同期已過(第二次2年),在我和電信未簽訂任何第三次續簽協議的情況下,電信單方面繼續協議.導致個人利益損失(該設備已不用).期間向電信10000多次反映,電信表示當初合同(2010年簽訂)內涵蓋相關續簽協議內容.客戶我這邊提出需要該協議經過用戶簽字認可的傳真或者掃描電子文檔(基于中國法律,誰主張誰舉證),電信方面稱由于是在2010年簽訂的協議,已過2年協議保存期.故無協議存檔(無法提供相關證據,且態度強硬,堅持當初有協議,卻又無法提供相關證據). 用戶我對該處理方式方法,電信方面無證無據情況下自動續約,以及相關問題解決人員的態度不滿,望相關人員予以登門道歉,以示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