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墜落一條大黃狗,將76歲的冉老太砸傷。由于不知道狗主人是誰,冉老太把樓上29家住戶告到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這是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因為受害人冉老太無法指證誰是狗主人,判決其敗訴。
冉老太上訴至市二中院。該院審理認為,該案表面看來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但實質上卻是高空墜物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昨日,該院終審判決:6家住戶由于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不是自家狗所傷,連帶賠償冉老太6700元的醫療等費用。
天降一條黃狗砸傷老太
去年10月17日上午9時許,冉老太經過位于萬州區新城路的菜市場時,突然天降重物,將她當場砸昏在地。
冉老太醒來后,圍觀群眾告訴她,是樓上落下的一條狗砸傷的她。隨后,好心市民將冉老太送到附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冉老太為輕型腦傷、多處軟組織傷。
事后,由于肇事的大黃狗早已逃之夭夭,轄區派出所民警及居委會工作人員雖經多方走訪調查,仍然沒有查出狗主人是誰。
今年2月,冉老太一紙訴狀將樓上29家住戶告到萬州區法院,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1.4萬余元。被告的29家住戶認為自己很冤,幾乎都到法庭為自己辯解。由于有5戶居民與大黃狗墜落的方向不在同一側面,冉老太最后放棄了對這幾戶居民的索賠。
老太起訴樓上居民敗訴
萬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冉老太被大黃狗所傷,但無法找到狗主人是誰,所以沒有辦法找肇事狗主人賠償醫療費。由24戶居民承擔醫療費既不合乎情理,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持。今年7月,萬州區法院一審判決冉老太敗訴。
冉老太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市二中院。二審開庭時,只有7戶居民為自己辯解,其他被告甚至沒有到庭。
到庭的被告住戶異口同聲地稱自己沒有養狗,一些住戶甚至拿出所拍的自家安有防盜網的照片來作證,法官采信了這些住戶的意見。
墜樓黃狗并不單純是狗
冉老太的代理律師、重慶錦揚律師事務所唐月紅律師稱,狗從樓上墜落下來就不再是單純意義上的狗了,而應該算作高空墜落的“物”。高空墜物侵權行為最大的特點在于無法查清真正的行為人,根據相關法律,如果找不到責任人,應由建筑物或者全體使用人承擔民事責任。
唐月紅律師認為,民訴法證據規則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舉證責任倒置”——如果不能排除自己有將狗丟下來的可能性,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開庭時,唐月紅律師認為黃狗所墜之處正對樓上的住戶有很大的肇事嫌疑——除1樓和安了防盜網的住戶外,其他6住戶都沒安防盜網、沒有設置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由于6家住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冉老太不是自家狗所傷,法院最終判決他們連帶賠償冉老太6700元的醫療等費用。
法官說法
看似動物致人損害 實為高空墜物傷人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表示,向樓下墜(拋)物是一個極其危險的行為,這種行為會對樓下行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這種行為應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給他人造成了傷害,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雖然是動物墜落致人受傷,但該案應為高空墜物傷人事件而非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傷者在舉示了自己是在樓下受傷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將排除自己有墜(拋)物的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樓上住戶較為適宜——如果住戶自己不能排除,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該幢樓有6戶居民沒有證據來排除嫌疑,最終要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新聞
高空墜物傷人案 各地判決有不同
近年來,全國各地高空墜物傷人時有發生,在無法確定加害人時,各地判決不盡相同。
1.濟南菜板案
2001年,濟南市孟老太在自家樓道入口前與鄰居說話時,被樓上墜落的一塊菜板砸中頭部死亡。死者近親屬將該樓二層以上15家居民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無法確定菜板所有人,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原告上訴,二審法院仍裁定駁回。經申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經再審后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裁定。
2.重慶煙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渝中區某公司董事長回家時,一只煙灰缸砸在他頭上,當場昏迷,后鑒定為傷殘。受害人將開發商及兩幢樓一層以上24戶居民告上法庭。一審法院駁回原告對開發商的訴訟請求,但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判決24戶居民中的22戶共同分擔16萬余元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