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采訪終近尾聲,隨著調查的深入,一個又一個農民權益受侵問題,在層層梳理后逐漸清晰起來:
問題一:1996年11月5日,大慶石油管理局與杜蒙縣政府簽訂了一項《協議書》,其中有“于1996年底之前,將群眾耕種的土地使用權退還給大慶石油管理局,保障其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此項內容縣政府是否告知了敖林西伯鄉?然而,正是這個鄉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發包時,不但未及時做出調整,反而又繼續給村民發包土地;還是這個鄉,2000年又給大慶石油管理局發函要求其收回管理權。這種“一女二嫁”、人為制造矛盾的做法所為何來?
問題二:大慶石油管理局所征用的土地,在2001年3月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后,使用已經合法化,但也只是擁有了使用權。土地歸國家所有,凡因土地而衍生的一切效益(動、植物及礦藏等)所產生的稅費,都應由國家收取,由當地政府收繳后上交國庫。而大慶石油管理局起訴張金枝6農民“應向我局交納土地承包費人民幣5,557.50元”,不知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2006年1月23日,記者幾經周折找到了當事人韓英。據她回憶,她參與了到杏樹崗村收取"土地款"的工作,根據領導指示,所收"土地款"均存入一個署名"韓英"的個人存折內,當時收到的具體款數已忘記,去向她也不清楚。記者進一步追問,她說,比如夠20萬就交給孫經理。而村民手中,收到的卻是個隨便就能在專業商店買到的收據紙。那么收來的錢究竟又去了哪里?
問題三:在前文提到過的《關于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與大慶龍虎泡油田開發試驗區協商征地補償問題的會議紀要(1985年9月17日)》(即“八五《會議紀要》”)中明確寫到:“根據國家《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有關條例規定,經過認真負責的協商,補償的具體標準和計價方法如下:
1、自然草原按畝產160斤干草計算,補償三年,每畝合計16元。
2、人工草原按畝產500斤干草計算,單價按自然草原金額折算,補償年限三年,每畝合計50元。
3、耕地按每畝每年40元計算,補償年限五年,每畝合計200元(其中包括安置補助款)。
4、防風林按畝產200斤計算,每斤1.40元,補償年限一年,每畝合計280元。
5、幼林每畝35元(包括成本費和活立木增值費)計算。
6、成林每畝按150株計算,每株4.00元,樹權歸原植樹單位。”
既然有如此清楚的補償規定,農民為什么沒有得到占地補償款?責任在誰?
問題四:在上面的紀要中,記者還看到如下內容:
“會議指出,這樣大范圍征用地方土地,勢必給當地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帶來許多困難。為了妥善解決這些問題,油田除了給予應有的補償以外,還決定對地方政府和人民群眾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采取積極的措施給予解決。
1、為了解決油田附近群眾的燒柴問題,油田決定,只要有落地原油,一定優先出售給被征地單位的群眾。
2、為了協助地方共同搞好精神文明村建設,待一二年內,進口熱電聯供設備解決以后,油田即著手幫助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杏樹崗、好爾陶等附近村屯解決照明問題。
3、為了不讓大好資源棄之于地,油田原則上同意被征地單位群眾,有組織地在油田閑空地帶進行生產(如打羊草)。但不得影響油田正常生產,其安全問題由自己負責。
4、為了增加附近村屯群眾的經濟收入,油田今后在招收臨時工人或合同工人,或安排臨時工程時將優先考慮被征地單位的群眾。”
在采訪中村民告訴記者,他們以前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八五《會議紀要》”。他們既未按《紀要》的規定得到任何補償,也不清楚這個《紀要》的內容以及各項惠及農民的好措施。還是大慶石油管理局將張金枝等6農民告上了法庭后,農民們才知道有這么個“好”《紀要》的。
既然有這么好的措施,各級政府又為農民實現了哪些?難道只管收土地承包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