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時,應采取什么措施?
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如實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調查分析后,應按期限、形式、內容要求等,如實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交分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起因背景;——調查分析過程;——分析方法;——結論;——應對措施。
生產者的什么行為屬于《條例》規定的“隱瞞缺陷”?“隱瞞缺陷”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一般情況下,生產者的以下行為屬于《條例》規定的“隱瞞缺陷”:
——在汽車產品投入市場后,發現或確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但未如實或及時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不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報告義務。
——在汽車產品投入市場后,發現或確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但不向社會公開信息,隱瞞本企業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情況。不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公告義務。
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者的上述行為將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若由此引發有相關事故,依法還將承擔其他相應法律責任。
生產者和經營者應如何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如果不配合,可能會受到什么處罰?
《條例》明確,在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過程中,生產者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有義務提供有關資料。
由于汽車產品是一種集機、電、液一體化的高科技產品,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缺陷調查過程中,除需要獲取技術文檔和相關材料外,可能還需要對相關車輛或零部件進行檢測、診斷或試驗。
但汽車的很多檢測和診斷任務必須使用原廠的檢測診斷設備和工具才能完成。因此,可能需要生產者提供檢測檢測設備和工具,有時可能還需要生產者提供相關汽車產品或零部件等。
如果生產者和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包括不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汽車或零部件產品、專用工具或專用的檢測和診斷設備,故意阻礙缺陷調查,甚至有暴力行為,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則可以依法采取多種手段給予處罰并采取強制措施。
例如:
——經濟處罰。《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強制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妨害公務罪。如生產者、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采取暴力、威脅方法不配合缺陷調查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當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時,生產者應采取什么措施?
生產者通過自己的調查分析或主管部門的通知,確認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應當通知進口商、銷售者立即停止進口和銷售缺陷汽車產品;——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計劃;——將召回計劃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將召回計劃告知經營者;——按召回計劃組織實施。
召回計劃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召回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
——召回實施時間;——受影響的車輛生產廠家、車型、年款、生產時間、數量、VIN碼范圍和詳細清單;——缺陷原因及圖形描述;——缺陷可能的后果;——缺陷消除的措施;——召回措施;——召回實施時間;——車主通知方式;——被召回車主的清單;——客服和咨詢電話;——可能的召回完成率;——缺陷零部件的生產廠家(供應商信息);——同類零部件還用于哪些廠家和車型;——問題的投訴情況;——傷害情況;——如何通知車主預防缺陷可能產生傷害的措施并及時到店進行召回維修的措施;——如何及時停止生產和進口的措施;——如何及時通知經銷商停止銷售的措施等。
召回計劃制定后是否要備案?
不備案會受到什么處罰?
召回計劃是生產者針對即將開展的召回活動所制定的具體實施方案,是生產者對主管部門和消費者的承諾,也是主管部門進行召回過程監管和召回效果評估的重要依據。召回計劃制定后,應盡快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召回計劃必須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且一經備案,召回計劃將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將作為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據。如果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
根據《條例》第22條規定第2款,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備案召回計劃,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者在制定召回計劃并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后,應落實哪些工作?如未落實,可能面臨什么處罰?
生產者在制定召回計劃并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后,應落實如下工作:
(1)及時向銷售者通報召回計劃。《條例》第23條第三款規定,如生產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2)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3)嚴格按召回計劃組織實施。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根據《條例》第23條第二款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將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4)允許修改召回計劃,但需要重新備案。本著從實際需要出發,《條例》規定汽車產品生產者制定的召回計劃備案后,當在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過程中,若發現召回計劃中有需要改動的內容,允許修改召回計劃,但該修改過的召回計劃必須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