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開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中國在汽車召回次數、數量及消費者投訴量方面均有顯著增長,而今年或將創下歷史新高。然而,實施召回的汽車品牌多數集中于合資和進口,自主品牌鮮有動作。
同為年產銷量超千萬輛的汽車大國,與美國相比,中國的汽車召回頻次依然不算高,數量也不算多。專家認為,中國汽車召回任重道遠。
中國汽車召回數量逐年上升
中國在2011年共實施了85次汽車召回,召回數量達183萬輛。從數量來看,被召回的國產汽車約是進口汽車的10.6倍,但進口車的召回次數多于國產車。
在車輛系統組成方面,中國因電子電器、發動機、動力傳動系統、轉向/懸架等系統出現缺陷引發召回的次數和數量較多。質檢總局認為,該項指標與其他國家汽車召回的特點和趨勢一致。據介紹,汽車構造、設計越來越復雜,嚴重依賴電子系統。一旦電子、電器元件故障,即可能影響其他元件和系統,導致安全隱患。
據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主要起草人王琰博士介紹,設計和制造是缺陷發生的主要原因。其中因設計問題引發的召回雖然次數少,但數量巨大。
據質檢總局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10月31日,中國今年已實施了59次召回,共涉及275萬輛汽車。今年是召回制度實施8年以來召回汽車數量最多的一年。不論是國產汽車還是進口汽車,召回數量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消費者投訴數量與質量不高
從2004年最初實施召回制度時的“13次、33萬輛”,到如今的“近百次、百萬輛”,中國的汽車行業在產品質量安全和服務水平方面均得到了提升。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有所加強。
來自質檢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2005年,國內汽車投訴數量均不到1000例。去年,這一數量已接近上萬例。今年前8個月,投訴數量為7000例,年底有望突破1萬例。
盡管如此,王琰認為,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中國汽車缺陷投訴的數量和質量仍不高,特別是給召回監管部門提供的有效信息較少。據了解,一些消費者對哪些情況屬于汽車召回范圍并不了解,因此投訴中包含大量個例,并不形成規模,無效信息也不少。
在召回實施效果評估過程時,汽車生產企業還會對消費者的“響應率”進行統計,即有多少消費者參與了召回。目前國內各汽車企業實施召回的比率參差不齊,最低的只有不到20%,最高的接近100%。
對此,質檢總局專家介紹,影響響應率的因素相當復雜,不一定與召回問題的嚴重程度成正比。例如,一款已經銷售近10年的車型,要想100%召回是不可能的。
中國召回數量遠落后于美國
今年10月,國務院通過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該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作為《條例》的主要起草人,王琰表示,通過提升召回制度的法律層級,擴大汽車召回產品范圍,加大生產經營者隱瞞缺陷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擴大了汽車生產者產品安全責任和信息報告義務,強化了主管部門的缺陷調查權。
明年是《條例》實施的元年,在質檢總局召回專家看來,中國汽車產品召回任重道遠,應在水平上追趕美國。
去年,美國共進行592次召回,召回數量達1547萬輛,是新車銷售量的1.2倍。中國的汽車銷量為1850萬輛,在85次召回中,共召回了183萬輛汽車,僅占新車銷量的1/10。
專家表示,相比進口車型,自主品牌車型召回的次數和數量偏低。“雖然眼睛不能僅盯著自主品牌看,但中國汽車生產者的召回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應該加強”。該專家表示。對于明年自主品牌的召回次數是否會明顯增加,該專家表示“不好預測,畢竟‘條例’的出臺是為了鼓勵全中國汽車企業共同承擔社會責任,而不是看誰召回的數量和次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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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與“三包”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因此,盡管召回與“三包”在汽車修理、退換環節的最終執行方式上較為接近,但適用范圍明顯不同。通常,不涉及安全問題的個案屬“三包”責任范圍。
誰負責召回?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召回的行政管理。總局下屬的缺陷產品管理中心負責汽車召回相關具體技術工作,如信息備案、信息監測、信息收集分析、汽車缺陷調查、召回效果評估、實驗室建設管理、專家資源管理等。
正確認識召回
王琰表示,每臺車都可能存在缺陷,召回是廠家對用戶安全負責的體現。公眾與汽車用戶應配合主管部門的缺陷調查、汽車生產者的召回維修,積極向主管部門投訴,“投訴缺陷就是互相幫助”。
交通事故也能引發召回
因能對車輛安全性改進起到作用,交通事故正成為召回信息收集的重要來源。
目前,國家已建立車輛事故深度調查體系。該體系在今年開展的工作中,共采集了302個深度調查案例、380個專項調查案例,累計采集數據項超過100萬。
這些案例中至少有15個與車輛安全性密切相關。質檢總局對其中的6個案例啟動了缺陷調查,4個案例涉嫌使用假冒偽劣產品。((法制晚報 李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