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調查發現,很多人對艾滋病感染者呈現不寬容、不接納的態度,企業管理人員對艾滋病感染者就業表現出更為嚴重的排斥心理,艾滋病就業歧視歸根到底緣于恐懼和無知,目前我國公眾對于艾滋病知識仍需掃盲—— 【特別報道】 艾滋感染者遭遇就業“冷暴力” “企業要制定促進艾滋病防治的規章制度,落實國家對感染者的關愛政策。為感染者公平地提供就業機會,不歧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員工及其家庭……”在第23個世界艾滋病日到來之時,國家預防艾滋病宣傳員濮存昕代表200家企業在北京發出倡議:擁有強大社會資源的企業,有責任在防治艾滋病這一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安全的問題上,讓社會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
12月2日舉行的“抗擊艾滋病企業社會責任高峰論壇”上,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衛生部副部長尹力表示,“對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社會歧視現象依然普遍存在,特別是對艾滋病攜帶者的就業歧視嚴重”。
艾滋病學專家、社會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公眾對于艾滋病傳播途徑等知識仍需掃盲,社會對于艾滋病的歧視歸根到底緣于恐懼和無知。
感染者難跨就業壁壘
【事件】11月30日,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與國際勞工組織公布了《我國艾滋病就業歧視現狀及其應對策略研究》,在針對艾滋病感染者就業現狀的調查中發現,很多人對艾滋病感染者呈現不寬容、不接納的態度,企業管理人員對艾滋病感染者就業表現出更為嚴重的排斥心理。
“雖然,社會大眾知曉艾滋病的傳播途徑,但是依舊心存疑慮,很多人對艾滋病感染者存在不寬容、不接納的態度。”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艾滋病項目負責人武汝廉告訴記者,一項“對艾滋病感染者就業態度的調查”中顯示,1000名受訪者中,只有47.7%的人肯定了感染者平等就業的資格,而48.8%的人認為不應該允許其平等就業。
與此同時,企業管理人員對艾滋病感染者參加就業表現出更為嚴重的排斥心理。在一項總數200人的企業管理人員調查中,130人(總數的65%)認為不應該允許感染者平等就業,一些人則表示,即使艾滋病感染者能夠正常工作,他們也不會雇用這樣的“患嚴重疾病的病人”進入企業。許多企業發布招聘廣告明確要求:“無艾滋病等傳染病史”。這些都明顯反映出現階段對艾滋病感染者的就業歧視。
相對于許多感染者在求職中被歧視,還有許多已經就業的感染者被解雇、被剝奪晉升或培訓的機會。
2009年《中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視狀況調查報告》顯示,有14.8%的受訪者由于感染艾滋病被解雇,另有16.7%的人被迫改變工作,3.8%被拒絕提升。而在另一項調查中,因感染艾滋病而失去工作的員工竟高達89.47%。
還有很多人被發現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受到同事的議論、拒絕和排斥,在工作中、社會生活中被邊緣化,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
在一項針對企業職工的調查中,53%的受訪職工表示“不會選擇和艾滋病感染者一起參加娛樂活動”;50.6%的職工表示“不會和艾滋病感染者握手”;80.8%的受訪職工表示不會購買艾滋病感染者生產的任何商品。
有關人士表示,領導、同事的區別對待,態度的冷漠,言語上的拒絕,往往使艾滋病感染者不堪重負,最終“自動”選擇離開單位。
誰將他們排斥在社會之外
【事件】5月,安徽省的小吳(化名)報名參加某學校教師招聘考試,在通過筆試和面試并參加體檢后,被查出攜帶HIV病毒,因“體檢不合格”被拒絕。小吳一紙訴狀將教育部門告上法庭。11月12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吳的所有訴訟請求。法院稱:“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十八條規定,原告體檢不合格,不符合《教師法》對從事教師職業身體條件的要求”。11月29日,小吳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感染者可以做很多種工作而完全不會影響他人,請不要把我們排斥在這個社會之外!”
《我國艾滋病就業歧視現狀及其應對策略研究》指出,政府頒布的一些政策、制度也或多或少存在對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視。
我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十八條規定:“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第十三條規定:“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
對此,《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中的解釋是:“與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攜帶者這一概念。因為HIV感染后幾乎100%都會發病,發病后如果不給予抗HIV治療,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將在進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內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診斷一經確定,即作體檢不合格結論。”
“一些制度與當前國際通行準則、相關法律存在差異甚至相抵觸,是造成艾滋病就業歧視的重要誘因之一。”武汝廉說,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艾滋病防治條例》也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依然有一些規范文件與法律規定相悖,一定程度上產生了負面示范效應,抵消了衛生部等相關部門多年的艾滋病防控工作作用,增加了艾滋病預防工作的難度。
有關專家表示,政府、用人單位、公眾乃至感染者都呈現出對法律、法規、制度的一知半解:當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時,可能并沒有意識到侵犯了艾滋病感染者的權利;當用人單位招聘員工要求求職者接受艾滋病檢測,并拒絕艾滋病感染者就業的時候,也并不知道已經違法;而當感染者面對不公平的對待,更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被侵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