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期間,44歲的王先生摔倒在地致顱腦損傷,他于是起訴餐廳業主張先生索賠。
昨天記者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張先生賠償王先生近3萬元。
今年1月31日,王先生和朋友在豐臺一家餐廳就餐。由于餐廳進行地板清洗,王先生去洗手間返回時滑倒,頭部著地摔傷。被送往醫院后,王先生被診斷為急性內開放顱腦損傷(嚴重)、腦挫裂傷、顱內積氣等,住院至2月9日。
開庭時,張先生辯稱,王先生患有三級高血壓病,且事發當天喝了很多酒,很可能是因高血壓病發作暈倒。而他的飯館中有醒目的提醒地滑的警示牌,且服務員曾提醒王先生小心地滑,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作為餐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他稱王先生摔傷是因其患高血壓所致,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采納。鑒于王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飲酒后摔傷,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