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明示或暗示有治療作用新規執行月余
化妝品仍在叫賣“治療”功效
商報訊(記者 于士凱)“消炎”、“祛斑”、“祛痘”……化妝品銷售人員仍在向消費者明示化妝品的治療功效。國家質檢總局出臺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實施一個多月,新規明文要求出售化妝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治療作用的內容。但記者在商場、化妝品店發現,目前仍有大量產品不合規定,帶有“治療”作用的化妝品比比皆是。
記者在君太百貨一層的化妝品專賣區看到,像ZA、AQUA、thefaceshop等化妝品均不符合規定,其功效宣傳看上去更像是“藥品”。一款ZA護膚精華素的外包裝說明上寫著“祛斑”、“淡化黑色素”等功效,而銷售人員在介紹該產品時,更是將“消炎”、“除菌”等醫療術語作為宣傳內容推薦給消費者。在西單商場(4.15,0.05,1.22%,吧)thefaceshop銷售專柜記者也看到,銷售人員在向消費者推薦某一系列植物油精華素時,告訴消費者該產品有“調節皮膚神經”及“抗衰老”功能。
記者了解到,商家在銷售化妝品時宣傳“醫療功效”是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眼球。消費者張女士告訴記者,自己在購買化妝品時,對帶有“祛痘”、“抗衰老”等功效的化妝品更為關注。
業內人士認為,很多理性的消費者在選購化妝品時已經不再非常關注是否有“保濕”、“增白”等功效,所以商家就要在自己的產品上做更“獨特”的宣傳,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前來購買。
此外,新列入化妝品行列的牙膏,“防蛀、增白”的廣告用語更是比比皆是。記者在市場上發現,目前眾多品牌的牙膏在包裝上列舉醫療作用,包括增白、除菌、防蛀等,甚至說可以治療牙周炎、牙齦炎、牙齦出血、口腔潰瘍等口腔疾病,宣傳內容十分誘人,部分牙膏夸大其詞的說法,使得這些牙膏不像是牙膏更像是藥品。
據了解,《規定》明確了化妝品標識必須標明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等化妝品名稱。不能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如抗皺、抗衰老等字樣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的化妝品,最高將被處以1萬元罰款。
化妝品仍在叫賣治療功效
2008-10-09 10:23 北京商報 于士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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